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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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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 條 |
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
| 第 二 條 |
本會定名雲林縣旅行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
| 第 三 條 |
本會以推廣國內外旅遊,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
| 第 四 條 |
本會以雲林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立以當屆所產生的理事長,指定遷移之。 |
| 第 五 條 |
本會之業務如下:
一、關於國內外旅遊事業之調整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國際旅遊事業之聯繫、介紹、推廣事業。
三、協助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五、關於同業員工職業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六、關於會員旅遊業之廣告展覽事項。
七、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八、關於會員公益事項之舉辦事項。
九、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一、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二、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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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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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六 條 |
凡在本組織區域內經營旅行社依法取得交通部旅行業執照、經濟部公司執照及雲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公司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非本組區域內經營旅行社得加入本會為榮譽會員。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
| 第 七 條 |
會員非因廢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不得退會,如有變更地址或主體人,除向觀光局呈報外,另須以書面通知本會。 |
| 第 八 條 |
本會各會員代表,規定以三人為基礎。 |
| 第 九 條 |
本會會員代表,以公司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 |
| 第 十 條 |
會員代表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舉派為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之會員。
五、會員代表發生前項之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資格時,原派之會員,
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
| 第 十一 條 |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位代表以一權為限,榮譽會員不得享有上項之權益。 |
| 第 十二 條 |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受託人以代理一人為限。 |
| 第 十三 條 |
會員代表已當選理監事,其代表任期屆滿而未經原派會員連派者其理監事資格,應隨同喪失。 |
| 第 十四 條 |
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務本會決議案,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經理監事會之決議以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 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 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 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選當理、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前項經停權之會員,其所派會員代表,當選為理監事者,應即解職由候補者遞補之。 |
| 第 十五 條 |
公司行號不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限內加入本會者,於其加入十朔自開業之次月起計算其應繳會費,併入為會費繳納之,期限內為入之公司行號,逾六個月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入會,經通知逾一年仍未入會者,得由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停業處分,等其原因消滅時撤銷之。 |
| 第 十六 條 |
本會會員停業滿一年而不能復業者,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復後,註銷其會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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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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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七 條 |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關。 |
| 第 十八 條 |
本會設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事、監理時以其本人意願選擇或以得票多之職為準,票數相同時任其自擇。 |
| 第 十九 條 |
本會設顧問、名譽理事若干名,得由理監事會視實際需要聘任之。 |
| 第 二十 條 |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一人原當選理事、監事時以得票較多理事三人,票數相同時任其自擇。 |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
| 第二十二條 |
理事就當選之常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以得票多者為當選,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時,由理事會推選常理事一人代理之。 |
| 第二十三條 |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就監事中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
| 第二十四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二、訂定與變更章程。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五、議選會員除名之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會員營業之統籌。
八、議決團體之解散。 |
| 第二十五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審察會員入會、退會。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
六、通過聘用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七、遇過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大
會時報請追認。
八、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任務。 |
| 第二十六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 第二十七條 |
理事及監事之任其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 第二十八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一、 會員代表資格喪失。
二、 提出書面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三、 連續缺席理事會、監事會兩次者。
四、 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機關令其退撫者。
五、 依本章程規定及依商業團法規定解職者。 |
| 第二十九條 |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
| 第三 十條 |
本會聘僱會務工作人員一人,必要時得增加之,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前項會工作人員之聘免,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解聘時亦同。 |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並得按會員分別組織委員會及小組。前項委員會、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及另立經費預算,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定之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行,變更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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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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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條 |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 第三十四條 |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經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 第三十五條 |
下列各款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
| 第三十六條 |
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一百人以上時得經理事會決議呈請主管機關就地域之區分,依各區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
| 第三十七條 |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理監事開會時均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 |
| 第三十八條 |
理監事會之決議,以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 第三十九條 |
理事長及常務監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監事會超過兩個會次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含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理事、監事無故不出席理、監事會議連續滿二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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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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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 十條 |
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每家新台幣壹萬元正,會費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常年會費:每乙會員公司每月壹仟貳佰伍拾元,全年會費新台幣壹萬 伍仟元整(一次繳納)。 |
| 第四十一條 |
會員退會時繳納入會費、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
| 第四十二條 |
本會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監事會審議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行報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益並提報會員代表大會。 |
| 第四十三條 |
會計年度以每年元月一日始至跨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 第四十四條 |
本會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興辦事業之其事業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五十份,但因必要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增加之。 |
| 第四十五條 |
前條之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
| 第四十六條 |
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
| 第四十七條 |
興辦之事業停止後,其所屬事業之財產,應依法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選任之。 |
| 第四十八條 |
本會事業費之預算、決算依本章程規定程序辦理。 |
| 第四十九條 |
本會解散或撇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何方式歸屬個人或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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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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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 十條 |
本會章程未依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
| 第五十一條 |
本會辦理細則及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另定之。 |
| 第五十二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雲林縣政府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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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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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修正 |
本會以雲林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立以當屆所產生的理事長,指定遷移之。(95年12月22日修正第四條經95年度大會通過。) |
| 第四十條第二款修正 |
常年會費:每一會員公司每月壹仟貳佰伍拾元,全年會費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整(一次繳清)。(96年12月08日修正第四十條第二款條文經96年度大會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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